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得国家发改委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的公告〔2016年〕2号

 

        2015年11月,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境外发行美元债的请示》(平保寿发〔2015〕682号)。

        2015年12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的《关于转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美元债的请示》做出批复(发改办外资备〔2015〕472号),同意本公司境外发行美元债,募集资金用于增强企业海外业务能力支持“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予以备案登记。外债规模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凭本备案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回流结汇等相关手续。

        本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1年。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