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境外发行美元债的请示》(平保寿发〔2015〕682号)。
2015年12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的《关于转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美元债的请示》做出批复(发改办外资备〔2015〕472号),同意本公司境外发行美元债,募集资金用于增强企业海外业务能力支持“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予以备案登记。外债规模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凭本备案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回流结汇等相关手续。
本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1年。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