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处罚决定书》(川保监罚〔2015〕1 号)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我公司四川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代理人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法》第131 条第(一)项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24 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74 条的规定,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决定给予我公司四川分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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