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1年次级定期债务赎回情况的公告〔2016年〕10号

我公司于2011年9月29日发行了40亿元人民币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按照《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我公司已于本次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的最后一日,按面值全部赎回了本次债券,本次债券赎回情况如下:

一、本次债券基本信息

(一)债务名称:2011年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定期债务;

(二)发行规模:40亿元人民币;

(三)债务期限:5+5年期;

(四)赎回权:本次次级债将设定1次发行人选择提前赎回的权利。发行人可以选择在本次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的最后一日,按面值全部赎回本次债券。发行人选择行使赎回权之前,将至少在第5个付息日之前的1个月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

(五)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前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5.7%,在前5个计息年度内固定不变。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从第6个计息年度开始到本次债券到期为止,后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在初始发行利率的基础上提高200个基点。

(六)起息日:2011年9月29日。

(七)付息日:为债务存续期内每年的9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应付利息不另计息)。

(八)兑付日: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兑付日为2021年9月29日;如果发行人行使赎回权,则兑付日为2016年9月29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本金不另计息。

(九)本息兑付方法: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每年于付息日支付利息一次,于兑付日支付全部本金和最后一期利息。

 

二、募集资金管理及运用情况

我公司制定了《2011年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招募说明书”),据其约定,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的附属资本,提高偿付能力,提高抗风险能力,以支持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健康、快速的发展目标。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全部委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专业化运作,次级债资金的使用范围符合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投资组合资产充分考虑到了平安人寿所发行次级债的期限、利率结构特点,作为长期投资,实现了与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的基本匹配,并有效控制了投资资产信用风险。

 

三、利息支付情况

我公司已按照本次债券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在每个计息年度及时向债权人支付相关债券利息,各期利息支付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亿元人民币

发行人 付息日 应支付利息金额 实际支付利息金额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2-9-29 2.28 2.28
2013-9-29 2.28 2.28
2014-9-29 2.28 2.28
2015-9-29 2.28 2.28
2016-9-29 2.28 2.28

备注:对于本次债券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9.60亿元人民币次级债,根据我公司与其签订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已委托其全权代理相关兑付兑息事项。

 

四、赎回情况

根据本次债券招募说明书约定,本次债券到2016年9月29日已满五年期,发行人可以行使赎回权。我公司经过慎重研究,并结合市场状况、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情况,按面值全部赎回了本次债券。

本次债券赎回事宜已按约定于2016年8月提前一个月通知债权人,并将本次债券的本金和第五年利息于2016年9月29日全部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本次债券赎回后,我公司2016年三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预计分别在220%和210%左右,均高于100%,符合要求。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