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川保监罚【2017】3 号)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我公司成都电销中心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四川保监局决定对我公司成都电销中心处以17万元罚款。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四川保监局决定对我公司成都电销中心处以12万元罚款。
综上,四川保监局决定对我公司成都电销中心处以29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