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保监罚〔2018〕22号)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我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
二、擅自变更保险合同;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北京保监局决定对我公司北京分公司予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北京保监局决定对我公司北京分公司处以警告、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