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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保监罚[2011]25号)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我深圳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财务数据不真实:(一)向银行支付手续费以外费用;(二)虚假列支会议费及招待费;二、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我深圳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合计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黄柳勤警告并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