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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保监罚〔2012〕51号)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我济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某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存在投保人签名及被保险人签名非本人签名,保单风险提示语句非投保人本人抄录的问题;2、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疏于管理。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山东保监局决定给予我济南分公司警告、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