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language="java"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utf-8" pageEncoding="utf-8"%> 关于实施“营改增”后发票调整的客户告知书-平安人寿保险官网 <% String path=request.getContextPath(); String basePath = request.getScheme()+"://"+request.getServerName()+":"+request.getServerPort()+path; %>

关于实施“营改增”后发票调整的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2016年3月23日颁布的财税[2016]3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届时,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人寿”)将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向客户提供的发票调整为增值税发票。现将有关发票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16年5月1日起,平安人寿对于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将根据税法法规和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再开具营业税发票。

2、2016年5月1日前业务已缴纳营业税,5月1日后不能申领增值税发票。

3、2016年5月1日后,如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在申请涉及全额退还保费(犹豫期退保等)、保费调整(年龄、性别、职业变更等)的保全变更服务时,公司将依照税务机关要求回收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请谨慎保管好您的增值税发票客户联。如有遗失,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

以上为平安人寿发票开具通用规则,如当地税务监管机关对开票规则另有要求,则以当地要求为准。

感谢您对平安人寿长期以来的信任和支持。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0日